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杨旭升发布时间:2020-06-09浏览次数:782

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校内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行为,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甘肃省普通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场所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必要场所,教学仪器设备是进行实验教学、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学校财产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内的教育教学活动和生活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临时租用,其中单体价值超过10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租。

第三条 教学场所指各类教室(含计算机房、语音室)、实验(训)室、会议室(含学术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剧场、音乐厅、多功能厅、室内体育运动场馆、室外体育运动场等。教学仪器设备指校内各实验室设备、摄影摄像及可移动设备等。

第四条 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一事一租、严格审批的原则,鼓励充分发挥作用,提高使用率,体现成本补偿性和社会效益性。


第二章 租用程序

第五条 提交申请。租用单位/个人应填写《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临时租用申请表》(附件1-1)或《兰州文理学院教学设备临时租用申请表》(附件1-2,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递交租用申请表、租用单位/个人的资质、活动(租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等,由归口管理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归口管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在租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租用意见,租用单位/个人与归口管理单位签订《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协议书》(附件2)。

第六条 审核审批。租用单位/个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签署租用意见后的租用申请表连同与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签订的租用协议书一并报国资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国资处在租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审批部门须在收到租用申请表后的2个工作日办结。

第七条缴费。租用单位/个人凭通过审批后的租用申请表、租用协议书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取得交款回执和收据后,财务处在租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字盖章。任务下达。国资处凭财务处已签字盖章后的租用申请表以及租用协议书下达租用任务通知单,租用单位/个人凭通知单到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第八条 特殊或紧急活动租用场所、设备的可简化租用程序,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国资处备案。特殊时期或敏感性活动租用场所、设备,国资处须报党委(学校)办公室,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校领导同意方可临时租用。

第三章  场所、设备的使用

第九条 租用单位/个人使用教学场所设备须交纳教学场所设备使用费,使用费标价每年公布一次。具体标准按照《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有偿使用标准》(附件3执行。未列入附件3的场所设备暂不出租,确有需要的须提交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审定。

第十条 租用单位/个人须按租用教学场所设备每次使用费的50%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待租用结束后由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确认完好无损后由财务处退还。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对租用单位/个人租用申请的审批;

2.负责对教学场所设备租用费的审核确认。

3.负责对教学场所设备的维修

4.负责建立租用单位/个人的诚信档案,作为租用单位/个人的租用审核依据;每年110日前完成上年度教学场所设备出租情况登记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由归口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指校内教学场所设备的使用或管理单位(部门)(附件4),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1.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临时租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归口管理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与租用单位/个人的联系以及租用单位/个人在租用教学场所设备期间的管理工作。

2.负责安全监管责任,要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保证租用活动安全有序进行,要求设备租用单位/个人按照《兰州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负责设备完好。

3.负责对租用单位/个人提出的教学场所、教学仪器设

备租用申请、租用单位/个人的资质、活动(租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等进行审核,并提出租用意见。审核通过后,与租用单位/个人签订《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协议书》。

4.负责对租用单位/个人提出的租用申请进行租用费核算,核算标准执行《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有偿使用标准》。

5.负责临时租用管理登记工作,建立租用协议书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制度,记载租用单位/个人的租用协议书编号、租用时间、用途,履行租用协议书情况等,及时编制《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仪器设备临时租用登记汇总表》(附件5),每年1231日前将《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登记汇总表》交国资处备案。

6. 租用单位/个人如变更使用时间,一般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学校公务活动及教学、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可予调整。

7.负责教学场所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1.教务处负责租用场所时间的审核,确保使用时间不与校内正常教学活动冲突。

2.保卫处负责对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及租用单位/个人进行安全监督,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3.后勤管理处负责租用场所的水电和环卫保障,并对场所设施及时检查维修。

4.财务处负责教学场所设备租用费的收取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承担的各类社会考试按照《兰州文理学院承担社会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兰文理继〔2015143号)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各类社会考试涉及租用教学场所设备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国资处须严格租用审批程序,加强管理,保证租用单位/个人开展活动时,不影响学校公务和教学、生活秩序,并确保安全。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租用手续,擅自租用场所、设备的,一经查实,除补交租用相关费用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要认真审核租用单位/个人的资质、活动性质及目的等,严格执行租用审核程序。对擅自私用教学场所设备的,要及时制止。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教学场所设备的,应及时向国资处反映,否则由归口管理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租用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教学场所设备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如有违反,报公安机关或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租用单位/个人从事的活动与申请表登记内容不符或将教学场所设备转租他人(或单位)使用的,学校将终止租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租用场所设施、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租用单位/个人按照《兰州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修订)》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由国资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款项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不够赔偿的,由租用单位/个人补足差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临时租用申请表、临时租用协议书、临时租用费标准、归口管理单位一览表、租用登记汇总表可从国资处网页查询或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法中涉及到的租用协议书统一分类和连续编号规则为归口管理单位编号—四位年份编号—三位流水编号。归口管理单位编号:校办为XB,教务处为JW,音乐舞蹈学院为YW,艺术职业学院为YS,社会体育学院为ST,工会为GH,新闻传播学院为XW。例如:JW—2020—001为教务处2020年第一份租用协议编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11-1: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临时租用申请表

1-2:兰州文理学院教学设备临时租用申请表

附件2: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协议书

附件3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有偿使用标准

附件4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一览表

附件5: 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临时租用登记汇总表

附件1-1: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临时租用申请表.docx附件1-2:兰州文理学院教学设备临时租用申请表.docx附件2: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临时借用协议(书1).docx附件3: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有偿使用标准 (2).xlsx附件4: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归口管理单位一览表(2).xlsx附件5 兰州文理学院教学场所设备对外租用登记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