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杨旭升发布时间:2020-06-09浏览次数:680

兰州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修订)

  1.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学校发展,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以及《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对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归口负责全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此项工作,同时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同志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摄像机、照相机、复印机、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凡单价在1500元以上;行政办公设备,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固定资产。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下,行政办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列为低值耐用品,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计划、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内充分发挥效益;做到账、物、卡相符;要注意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不断提高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拟定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其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全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3.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入册,负责仪器设备的统计工作。

4.加强仪器设备使用绩效的考核、评估工作,提高使用效益。

5.修改完善校内申报、审批、办理仪器设备的处置事宜,包括仪器设备的配置、变更、转让、调拨、报损、报失、报废及废旧物品的处理调配工作等。

6.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仪器设备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购置计划的申请、论证、编报、汇总工作。

2.参与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

3.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物、卡,技术档案资料,确保账、物、卡相符,资料完整。

4.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5.落实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各单位教学、科研、办公等方面的需要及财务处设备经费安排,本着优化配置的原则制订年度购置计划,未列入购置计划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购买。使用单位如需变更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各单位用自筹经费购置设备,也必须提交购置申请,将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内容详细准确地填写清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购置:

1.校内已有性能相同或可替代的仪器设备,且使用率不足50%

2.非必需仪器设备;

3.经费不到位;

4.安装场地(实验室)未能落实。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九条 不论何种经费来源,所有仪器设备购置均应按《兰州文理学院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验收工作按《兰州文理学院仪器设备家具验收暂行办法》和《兰州文理学院校内各类项目(含工程)验收程序》执行。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各单位要定人、定物,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要制定实验室具体管理制度和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标定于实验室的明显部位,并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管理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操作使用。每次使用后要关闭水电并进行检查复原。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一般仪器设备要做到随时保养和维护,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更要精心养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对其性能和指标要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防盗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卸,但提倡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其重新发挥作用。对拟改造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为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学校对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提倡和鼓励校内、外单位之间协作、互用。校内借用需经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需经校领导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借用期满要及时收回。提倡在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入账。

第十六条 各教学、科研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果考核,做好师生实验、实习的人次、时间记录及完成的科研成果登记。

第十七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对仪器设备的账、卡妥善保管,标牌脱落应及时补贴。管理人员调动退休变动时,必须严格履行学校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全校仪器设备清查一次,保证账、物、卡相符。每半年与校财务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

第六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包括:

(一)单台(件)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被教育部或学校明确界定为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贵重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属国有资产,任何使用或管理单位都无权私自处置。违反规定者按《兰州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将仪器设备调往其他需要单位。

1.精度和性能下降,不能满足原单位使用要求的;

2.利用率较低的;

3.原单位的操作、管理人员技能达不到仪器设备要求的;

4.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发生变化需调整仪器设备布局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在实验室之间进行调整,需经本单位设备管理负责人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电子档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存在下列情况时可申请报废: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其性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并且无法进行技术改进或确已丧失效能,又无法修复;

2.因缺少主要部件无法使用又不能修理;

3.达不到技术、安全、环保要求,危害较大;

4.虽可使用,但维修费用过高,经济上不可行;

5.虽可使用,但属于国家规定应淘汰产品。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审批表一式四份,经部门技术鉴定小组审定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校领导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私自处置事件后,按《兰州文理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暂行办法》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学校定期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年终考核评定和有关人员进职进级的依据。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办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