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为加强人员变动时(调离、出国、退休、辞职和岗位调整等)学校财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必须办理物资移交的人员包括:调离(含校内调动)、出国(不含短期出国考察、参加会议)、退休,辞职人员。
第二条 清点移交的物资包括:工具、低值品、仪器设备和办公家具,专用的办公、实验设备及用房等。
第三条 办理离校或出国、校内调动、退休等人员应先到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取物资移交单,填写完毕并经接收人、部门物资管理人员及部门领导签字后,凭移交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盖章确认后才能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按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造成公物无法收回或损失者,由部门资产管理员及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同时办理物资、办公用房和实验用房的清点移交,因工作、课题未结束推迟移交时需经相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应书面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因工作需要而返聘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使用上述物资及办公用品,但所用实验室须移交给在职职工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兰州文理学院离校或出国、校内调动、退休等人员资产移交单 | ||||||||||
单位 | 姓名 | 移交原因 | ||||||||
项 目 | 内 容(名称、数量) | 接收人 签 名 | ||||||||
1、办公用房及家具 | ||||||||||
2、仪器设备 | ||||||||||
3、工具、低值用品 | ||||||||||
4、专用工作室 | ||||||||||
5、其 它 (如:移动硬 盘、软件等) | ||||||||||
移交人 签 名 | 接收人 签 名 | 监交人 签名 | ||||||||
单 位 意 见 |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适用于调离(含校内调动)、出国(不含短期出国考察、参加会议)、退休、辞职、解聘人员。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物资管理人员留底,一份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3、本表不够填写可附页。
兰州文理学院资产管理员(资产、仪器设备)移交表 | ||||||||||||||||||||||||||||||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分类 | 产权是否清晰 | 清查数量 | 清查原值 | 清查累计折旧 | 盘点结果 | 损溢类型 | 使用状况 | 账面数量 | 账面价值 | 账面累计折旧 | 取得方式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取得日期 | 价值类型 | 存放地点 | 使用部门 | 使用人 | 备注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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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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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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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移交人: | 接收人: | 监交人: | ||||||||||||||||||||||||||||
单位领导签字: 日期: 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