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房产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杨旭升发布时间:2020-06-09浏览次数:1124

兰州文理学院房产管理办法

(修订)

房产资源是办好学校的必要物质条件,其使用效率和完好程度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优化我校房产资源的配置,使公房得以充分、合理、高效的利用和良好的维护,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以及《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公用房屋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建立完整的基础档案和管理规章,拟订公用房屋调配方案,经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作好新建公用房屋的资产验收、入帐等工作。

  第二条 建立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校属各单位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除负责合理使用学校分配给本单位的房屋外,对其安全与维护负责,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使用与维护办法。

   第三条 公用房屋系指产权属兰州文理学院的除已出售的家属住宅以外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配套建筑。上述所有房屋无论其经费来源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兰州文理学院公用房。

  第四条 公用房按其使用功能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服务及生活用房、其他用房等四大类。

   1.行政办公用房指机关办公用房、院(系)行政教学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报告厅等。办公用房按学校下达的机构编制核定办公面积并进行统筹调配。

  2.教学、实验、科研用房指教学楼、实验室、科研(中心)、图书馆、剧场、音乐厅、体育场所等。教学实验用房按所承担的教学任务,核定应占用面积或房间数;科研用房按项目等级、人员编制以及科研经费等综合内容核定用房面积。

  3.服务及生活用房指医务室、食堂、锅炉房、停车场及附属建筑物等,学生宿舍、未出售的住宅用房、各种活动中心以及为教学科研和教职工及学生服务所占用的非营利性用房。服务及生活用房按实际需要核定用房面积与房间。

4.经营性用房指除后勤服务及生活用房以外的商业网点、出租所占用的房屋等。经营性用房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办法进行使用管理,实现房产资源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师生生活及稳定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部分公用房可用于出租出借。根据出租出借的原因及用途,主要分为三类:

1.因校区场地转移、学科布局调整而产生的部分临时空置公用房、场地;

2.校园生活配套服务用房中,为引入竞争机制及满足师生多样化需求而引入商业网点的用房;

3.操场、会堂、剧场、教室、实验室、实训场地等。

第六条 对于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类负责、协议管理”的管理模式。

1.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管理。

2.对于校区场地转移、学科布局调整后部分临时空置公用房屋、场地,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直接负责管理,并具体办理报批报备和签订出租出借协议。

3.校园生活配套服务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规划,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纳入出租出借范畴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报批报备和签订出租出借协议,后勤保障及日常管理由后勤管理处按规定进行管理。

4.校企合作办学涉及操场、会堂、剧场、教室、实验室、实训场地等教学科研场地出租、出借的统一由财务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会签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出租出借手续,使用时间一次性超过6个月(含)以上的需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相关场地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工作,出租出借费用按照合作双方商定的价格执行。

5.承接各类社会考试、活动涉及租用操场、会堂、剧场、教室、实验室、实训场地等教学科研场地的,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及收费办法。

第七条 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校企合作办学除外)应严格履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的报备报批手续。对拟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学校房产进行出租出借的,须根据拟出租、出借的房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2.单项或批量价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3.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八条 公用房出租出借(校企合作办学除外)的价格(租金),原则上采取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结合学校周边市场出租平均价格确定出租价格底线,最终出租价格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确定,但出租价格不低于出租价格底线。

第九条 公用房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公用房出租出借的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学校出租、出借公用房的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2.租(借)期限;

3.租(借)费用及支付方式;

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5.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6.提前终止约定;

7.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8.其他约定条款;

9. 如通过合作办学方式、校企合作方式租(借)公用房、场地的协议需加入具体合作条款及附属文件。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学校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如擅自将学校公用房对外出租出借的,根据《兰州文理学院房产管理办法》收回所涉房屋场地,收缴所得收益,并按所在校区商业(企业)用房市场评估定价三倍的标准收取该时间段的公共条件设施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用房的使用调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遵照财政厅、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不同使用功能,采用不同的调配办法,制定调配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未出售的住宅用房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对全校所有公用房屋有计划地组织维修、维护,制定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拟对其使用的房屋进行改造,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调配给各单位使用的公房,按使用功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维护、管理协议。各单位公用房内部使用功能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对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实。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允许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办公、教学、实验、科研用房互相转让;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当作资产投资、入股、抵押,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使用权,并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为有效使用房产资源,凡闲置时间一年以上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并进行重新调整分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