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18浏览次数:666

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修订)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害和流失,根据《甘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甘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一) 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低于20万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后处理,报教育厅备案。

(二) 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超过20万元(含)低于50万元的,经学校相关会议审批,报经教育厅批准后处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 单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超过50万元的(含)经学校、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处理。

(四)其他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内的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技术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程序

(一) 学校各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提出处置国有资产的申请报告。经同意后,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 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固定资产采购人入账凭证、专业技术小组论证表、单位报废申报表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根据《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一) 处置国有资产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经学校审批,按规定上报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 处置国有资产凡一次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提交学校会议审批,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 处置国有资产凡一次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提交学校会议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四)其他不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内的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办的手续和账务处理

(一)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单》一式三份,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申报单位各一份,分别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1、无偿调出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接受单位签署赠送协议,凭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赠送协议”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单》;

2、出售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售(购买方的确定采取招标的办法进行)。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买卖合同及收入单据等有关资料,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单》;

3、报废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对报废资产进行鉴定和评估,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变价收入单据等有关资料,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单》;

4、报损国有资产,由申报部门报告资产损失的原因及对资产损失的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经鉴定的资产损失报告文件,填写《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单》;

5、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和有关资料是调整学校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各单位要妥善保管。

(二)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或足额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条 全校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