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18浏览次数:417

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事业费拨款、基本建设形成的资产;通过科研、横向开发、各类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经营实体在营运中形成的资产;学校校誉等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按照国家法规确认为归属学校的经营性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归口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的各种资料,统一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学校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资产优化配置,有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利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口管理。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计划外资金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并按职能分级归口管理。学校无形资产由科技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学校认定的二级单位为资产分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不变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①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评估、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解处理;②组织实施设备、家具采购、验收,参与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③对本校进行拟开办经营项目资产的登记;④对投入的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管理;⑤参与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进行处理;⑥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认定的二级单位为资产分口管理部门,资产分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资产的具体管理,并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分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承担资产的使用管理、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

(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物相符。

(三)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第九条 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每年12月前必须进行一次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毁损。

第十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要确定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时财产交接按《兰州文理学院物资移交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合作办学等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以及《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校企合作等的收入必须全额上交学校财务。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学校所有资产不得出租和进行非教学等其他行为。所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兰州文理学院房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活动的资产。必须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的申报工作,由国资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签审,报主管校长审批。各类经营实体不得随意将国有资产转为集体或个人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各类经营实体要保证所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对外、对内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上的纠纷。凡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由有关单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解处理,或提交司法部门调解处理。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由其主要负责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调解裁定。

第十五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确保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学校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律不得用于贷款抵押或担保;在用的教学科研资产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第六章  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资产的义务和责任。所有学校经营实体都有依法完成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种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归口和分口管理部门从计划、购置、保管、使用、维修、报损到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校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审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其管理职责、不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使本单位账、物、卡严重不符的;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务、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对校办产业、经营实体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占用费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