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7-09浏览次数:2173

关于印发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甘财采〔2013〕1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6日


附件:

甘肃省20132014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通用类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设备及软件。

(1)计算机设备(协议供货)。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2)网络设备(协议供货)。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服务器(单台5万元以上不列入协议供货)。

(3)信息安全设备。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和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密码产品。

(4)存储设备(协议供货)。包括网络存储设备;闪存盘(优盘)、移动硬盘。

(5)输入输出设备(协议供货)。包括打印机、显示器、扫描仪。

(6)计算机软件(协议供货)。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包括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刻录机、碎纸机。

3、车辆。

(1)乘用车(协议供货)。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轿车。

(2)各类客车。

(3)各类专用车辆。

(4)各类载货汽车。

4、电冰箱、中央空调以外的空调、照明设备、节能灯(协议供货)。

5、电视机、录像机、DVD(协议供货)。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包括复印纸、信纸、信封、其他纸制品;硒鼓、粉盒。

(二)服务类

1、车辆维修、加油和保险服务(定点)。

2、30万元以上的会议服务。

3、单项或批量金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内的印刷出版项目(定点)。

4、航空机票代理服务(定点)。

5、银行代理服务(定点)。

二、专用类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包括10万元以上的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检测仪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工程机械;农业和林业机械;化学药品和中药专用设备;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疫苗及医用材料;安全生产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政法和检测专用设备;殡葬设备及用品;水上交通运输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农林牧渔业产品;原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教学和实验专用设备;计划生育专用设备;健身及康复专用设备;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投资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和修缮工程(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工程项目)。

2、投资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程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力系统安装、供暖设备安装、通风和空调设备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和电梯、锅炉安装(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安装工程项目)。

3、投资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屋顶架构工程、防水工程和防腐保温工程

4、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信息技术服务。包括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包括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监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勘探服务、设计前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3、物业管理服务。指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4、30万元以上的展览服务。

5、部门单位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

(二)协议供货限额标准。车辆:一次性采购同一品牌5辆以下;其他货物: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以下,执行协议供货。采购批量或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报批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50万元以上的各类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低于以上限额标准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

(四)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以本年度本部门单位该项目的采购总量为准。

四、有关规定

1、采购人采购纳入通用类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专用类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省直部门采购本部门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并按规定备案合同,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采购人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甘肃省应急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经安全和保密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采购复合项目,即1个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2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或通用类、专用类采购项目各占一定比重的,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项目属性。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除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外,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分散采购同集中采购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其采购行为同样受政府采购法规的约束。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分散采购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履行采购计划审批程序,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流程规范,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随意采购、自行采购、场外采购。

2、各部门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财政部门汇总。对部门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及时将细化结果报财政部门,对细化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依法采购。

3、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扶持中小企业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中小企业的扶持或优惠规定,属强制采购类别和优先采购类别的节能产品,应分别实行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对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审核管理,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4、全省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必须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甘肃省政府采购网(www.gszfcg.gansu.gov.cn)上同时免费发布,其中凡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采购交易的信息必须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gansu.gov.cn)上同时发布。

5、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限额标准指省级政府采购执行的采购项目和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市州财政状况不一,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不得缩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将确定的限额、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

6、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