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8-09浏览次数:1251

|甘财采〔2013〕8号|

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印刷业务管理,规范文件资料印刷程序,防止泄(涉)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经我厅研究决定,自2013年4月份起,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郊县)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印刷限额标准之内的各类印刷品必须到定点印刷服务企业印刷。

二、定点印刷企业及限额标准

    1、定点印刷企业由我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效期为一年。定点印刷企业确定后,我厅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gszfcg.gansu.gov.cn)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布,供省直各部门查询、选择。

    2、定点印刷业务是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到20万元的本单位文印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图表、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证件、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印刷业务。

三、定点印刷的程序

    1、一次性印刷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选择定点印刷企业印刷,也可选择非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2、一次性印刷金额在5万元到2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布的定点印刷企业名录中选择3家以上企业进行询价,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与报价最低的印刷企业协商签订印刷合同。合同签订之后,采购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印刷项目完成后,采购人应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下载并填写《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单》(简称验收单),承印企业依据验收单及相关票据与单位进行结算。

    3、一次性印刷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在定点印刷范围,采购人应当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报批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四、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采购印刷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省直部门定点印刷进行监督管理。

    各定点印刷企业应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印刷质量,主动做好服务,严格履行合同。对违约的企业,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我厅将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于处罚,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对不按此通知执行的省直部门,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财政或单位财务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资金。

五、其他规定

    1、甘肃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中公布的定点企业报价为最高协议限价,省直各部门与印刷企业约定的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2、省直各部门内部有印刷厂的,经我厅批准后,方可承印本单位的印刷项目,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承印。

    3、省直部门所属兰州市行政区域外的单位印刷项目,也可按照本通知与我厅公布的定点印刷企业签订合同组织印刷。

    4、定点印刷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对所有涉密印刷品的内容均予以保密,印刷各道工序要有专人监管,印刷内容不得外传,印刷完毕,根据省直各部门的意见销毁所有可能涉密的材料,否则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甘肃省财政厅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