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者:张峻瑜发布时间:2024-04-02浏览次数:13


兰州文理学院专家公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家公寓的使用和管理,厘清学校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更好发挥专家公寓为学校中心工作服务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公寓主要服务对象(以下统称“专家”)为:经学校研究同意来校异地长期(原则上半年以上)工作的高层次专家,符合异地任职(挂职)政策的领导干部,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非中国籍教师等。

第三条 专家公寓是为满足专家在校工作期间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的临时性住房,学校按第三方评估的市场价收取使用费。使用期内,如遇国家及学校政策性费用调整,则使用费做相应调整。

第四条 学校对专家公寓实行统筹房源、归口管理、分类授权、动态调配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专家公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调配专家公寓房源,定期检查公寓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负责室内装修及设备设施配置维修,编制公寓管理经费预算,公寓相关费用支付,公寓入住协议的签订,委托公寓物业进行日常服务保障等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按照不同的缴纳方式收取使用费。

第六条 专家工作联系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提出用房计划,编制报送公寓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的预算,用房资格审批,负责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公寓使用费及其它费用扣缴事宜,明确公寓使用费支付主体,参与制定室内装修方案及设施设备配置计划,安排专人负责专家入住手续的办理和专家公寓使用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党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专家,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异地任职(挂职)领导干部,合作交流处负责外籍教师(专家)或合作办学相关专家等。

第七条 从异地调入任职的领导干部以及来校挂职交流的领导干部,住房配置和管理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按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异地任职(挂职)干部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甘管局发〔202388号)规定执行,专家公寓的使用费由学校承担。

第八条 专家使用专家公寓前,需填写《兰州文理学院专家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经审核同意后,签订《兰州文理学院专家公寓入住协议》(附件2),缴清公寓使用费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专家公寓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入住协议一年一签,入住时限须与专家聘用合同或协议的期限一致。合同期满或解聘合同时,专家须退出专家公寓。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腾退或需暂住公寓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专家公寓按月计算使用费,一年一缴,同时产生的物业、水、电、气、暖、电视、网络、车位使用及管理等相关费用另行计算缴纳。使用费应在入住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缴清。

第十一条 专家入住专家公寓时,持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检查室内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签字确认《兰州文理学院专家公寓固定资产清单》(附件3)。入住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二条 退房时,专家须结清该房屋的物业、水、电、气、暖、电视、网络等相关费用,注销落户于该房屋的户口及电话、有线电视账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清洁室内卫生,确保室内设施、家具和家电完好,由房产管理员验收后,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 入住期内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装、改换公寓原有装修及设施,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不得私自更改房间水电暖线路。

第十四条 入住期内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设备的自然损耗,维修费用由学校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专家公寓仅限居住使用,使用人不得擅自调换、出租、出借及改变公寓用途,不得利用公寓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公寓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及影响他人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兰州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兰州文理学院专家公寓入住申请表

2.兰州文理学院专家公寓入住协议

3.兰州文理学院专家公寓固定资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