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7-18浏览次数:715

兰州文理学院物资设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及验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使用部门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满足教学与科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以及《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和《兰州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监察、审计、财务部门依法对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物资设备采购单位与合同约定供货方当事人必须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根据学校三级管理的要求,分别成立学校验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学校物资设备采购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工作小组”)和使用单位验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工作小组”)。

(一)学校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标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学校工作小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担任组长,以下简称“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招标办公室、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校内外技术验收小组成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事务由国资处负责落实。

(三)使用单位工作小组。由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业务的其他领导、教授、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以5-7人为宜,具体采购项目由申请人或经办人作为项目代表参与。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需验收的所有项目,须由乙方完成自行验收后书面申请,学校方可组织进行验收。

第五条 凡单价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不论其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其产权均属学校,都要实行统一入账管理,再到财务处报账。

第六条 单台件或批量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单位工作小组进行现场验收。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逐条检验仪器设备的数量、技术指标和性能,验收合格后,用户凭验收报告、发票、合同等到国资处办理建账、建卡入账手续,再到财务处报账。

第七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的仪器设备、装修改造到货后或竣工后,由学校工作小组和使用单位工作小组、供应商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逐条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装修改造等工程项目必须在检验安全、无毒和环保达标后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再组织验收。

第八条 验收合格后由国资处填写验收报告,凭校长办公会纪要或党委会纪要、招标申请报告、物资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再到财务处报账。

第九条 单价超过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验收按《兰州文理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执行。

第十条 使用单位办理入账、建卡手续的人员必须是学校部门资产管理员,学生、离退休人员等非在职人员不能办理建账、建卡手续,严禁由供货商代办入账、建卡手续。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级别验收,接收单位负责人及采购单位负责人对货物质量把关都负有首要责任。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对验收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验收。

第十三条 入库。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条件的采购项目需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