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07浏览次数:936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严格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2009年各级党政机关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降低1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配备使用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一精神,现就加强我省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公务用车配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对公务用车配置管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关系,树立良好政府形象的直接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推动科学发展,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更好地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克服经济发展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对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公务用车管理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

    二、严格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审批。要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切实落实“两审三控”制度,即审编制、审资金来源、控价格、控排气量、控进口。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州、县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严禁上报超标车辆,省财政厅对超标车辆一律不予审批。

    三、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根据《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发[2007]8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公务用车核定编制工作。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公务用车摸底登记和核定编制工作,对未报摸底资料的省直部门单位,从4月份开始,停止办理系统内所有新购、过户车辆等审批手续;对未报相关资料和未开展公务用车核编的市州县,从5月份开始,停止办理所辖区域内所有新购、过户车辆等审批手续。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后,要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四、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配置行为。公务用车是政府控制购买的商品,必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办理审批手续之前购置车辆。办理审批手续后,新购车辆要实行政府采购。省直各部门单位使用中央、省级财政专款为下级单位配备公务用车,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并实行省级政府采购,用车单位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申请地方车辆牌照)。各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为其他单位下达公务用车指标以及有偿或无偿调拨公务用车。

    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过户和报废更新标准。要不断规范公务用车过户、报废行为,严格报批程序。原则上公务用车使用5年或行驶10万公里以上才能过户;公务用车使用12周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准予报废、更新。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新:(一)车辆维修费用累计超过等车价值一半以上;(二)同款车型厂家已无生产,配件供应困难;(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车辆使用成本过高或车辆无法使用。严禁违规报废更新车辆。

其他未尽事宜,均严格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发[2007]81号)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监察厅关于严格控制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通知》(甘财采[2004]5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