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2-03浏览次数:20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材料和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和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要根据统一领导、分工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加强物品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校物品工作。实行审批计划、借款采购和财务报销;并按物品用途分类,本着适当集中、方便领用的精神,设置物品库房。

第三条 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性质区别对待。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保管、消耗、报损、报废、回收都要设专人负责,做到计划、采购、验收、发放手续认真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检查核对,经常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条 物品供应管理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学校的各项物资、财务制度。学校应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热爱本职工作,熟悉业务,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物品供管人员力求稳定,不轻易调动,确须调动,人事部门应先与物资主管部门商妥,办清交接手续后才能调动。

第五条 学校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经常性教育,使各部门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杜绝一切浪费行为。对物品的使用情况要开展检查评比,对在管理使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物品,是指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基建和行政等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范围如下:

1、材料: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恢复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2、低值品: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3、易耗品:指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

第七条 物品的一级分类

1、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

(1)黑色金属;

(2)有色金属,稀有金属;

(3)煤碳及石油产品;

(4)木材;

(5)水泥;

(6)化工原料及试剂;

(7)建筑材料。

2、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1)低值仪器、仪表、教具(指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仪器仪表教具);

(2)低值工具和量具(指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工量具);

(3)低值文艺、体育用品(指单价在人民币500元以下的用具)。

3、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

(1)玻璃仪器及器皿;

(2)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

(3)实验用小动物;

(4)劳动保护用品;

(5)三类物资。

第八条 库存物品的记账价格,按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问题的规定”及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

第九条 物品的计划应由使用部门根据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生活的实际需要提出,经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平衡汇总,编制全校需要计划,并列入财务开支计划。基建需要的物品原则上由基建处按上级的规定编报计划。急需零星物品及专用物品,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和指导下,可由各使用单位执行采购计划,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

第十条 财务部门要积极支持物品采购管理部门,按计划提供购置物品的资金,共同配合及时办理购物汇款等手续。

第十一条 物品购入后,由设备科和使用部门分工负责,按物品类别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使用单位应指派有经验人员,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验收除审核物品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合格证、说明书及附件外,还必须注重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物品入库手续办完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四章    库存物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物品仓库。教学、科研用常备物品仓库,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办公用品、维修材料(电器、电线、电料等)、基建、生产用物品由设备科设立相应的库房进行管理。

各类物品仓库,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根据物品的存放要求,逐步配备必要的物品架柜,计量检测仪器,搬运装卸工具,以及通风、除湿、防火、防尘、冷藏、防盗等安全设备,加强库存物品质量的管理,严防损坏、锈蚀、失效、变质、丢失的现象发生。库存物品应做到定位存放,分类有序账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贵重稀缺物品,要注意存放条件。精确计量,领发要详细登记,每月进行一次查对账物。

第十三条 按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的精神,逐步实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储备的物品类别及定额,应根据各使用单位或三年以上消耗平均数进行分析,提出物品储备类别及上下额储备定额,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转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物品领发制度。根据使用单位规模的大小情况,分别按处室设专人与设备科物品保管员保持固定联系,负责报送计划及办理领用手续,并定期反映物品的质量和需要缓急情况。保管员根据物品计划及实际需要,核实品名、型号、规格、数量,按数发放,一般不得超出计划数量,短线物品可少发。临时急需而事先又未提报计划的物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可以根据库存情况核实发给,低值品发放尽可能以废换新。贵重稀缺物品发放要严格审查型号、规格、数量、使用技术及环境条件。一般物品发放尽量简化审批手续。领用物品时,外包装一般不得随行领取,应退回仓库再利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多余不用的物品,应报请仓库进行调剂处理。退回的物品,应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鉴定。库房对使用单位无法利用的残、次、废、旧物品及包装材料,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尽量整修改制利用或变价出售处理。


第五章    在用物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物品单位一般不设库房,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的需要,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备用物品单位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保管,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应设领用登记专册加强管理。为使物尽其用,根据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拨各单位闲置多余的各类物品。有关单位如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亦有权不予办理相关的购置计划。

第十七条 使用物品的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学年检查一次物品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将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危险物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具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危害人身及环境安全的物品属危险物品。危险物品必须由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管理。对采购、提运、使用及管理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学习及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物品的安全。

第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及供应部门的规定,申请办理购买许可证,凭证采购。危险物品的运输,要遵照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必须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倒倾。按规定不能随同存放的危险物品,不能同车装运,包装容器要严格检查,防止跑、冒、滴、漏,以免造成事故。

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专库,分类存放,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施。库房内外严禁烟火。

危险物品入库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求标签明显清楚,无标签者不得验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不能混放在一起。要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一次,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必须加强集中保管,实行严格的审批和使用管理制度。

保卫处要参与危险物品的管理,做到使用单位,物资管理部门与保卫部门互相监督,共同管理,保证安全。

第二十条 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由实验室主任审批,限量发放。对剧毒品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控制与监督。对领取、使用、剩余、消耗的数量必须精确计量,做好详细记录,经手人与证人均应签字,用剩数量要及时定额退库妥善保管,严禁个人私带、私存。

危险物品的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业务,责任心强。新来使用人员,事先必须进行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方能单独操作使用。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质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严防发生事故。


第七章    物品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物品账卡制度,按适当集中掌握、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设置物品账卡,做到口径一致,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账卡设置要求如下:

1、校财务处按财政部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有关科目,分别设立总账,根据国家教育部物品一级分类目录,建立一级物品分类、分户账,对各类物品的增减变化进行金额记录。

2、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设备科建立物品验收记账制度,同时还应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分类账进行金额记录,并设明细账进行数量、金额的变化记录。

3、仓库设置有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的常备物资明细账卡,根据有关凭证进行增减记录。

4、物品使用单位,逐步设立明细账,记录领用消耗情况。

第二十二条 物品的账务处理。

1、学校统一规定物品账卡和收支单据。一切单据必须有负责人、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验收人、发料人等)的签字,账卡及凭证单据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

2、保管和记账人员在接收和开始记账时,要在应用页上签写开始使用日期。人员调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账卡手续,由经手人和见证人签字,注明交接日期。

3、购入和调入物品,应由经手人交保管员凭发票或调拨单填写入库单,核实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办理入库手续,转设备科审核记账并将能够收回的废旧物品交回物资仓库,并经物资主管负责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经手人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4、使用单位领、退物品,应分别填写领、退料单,由物品保管员核实发放或收进,设备科按凭证记账。

5、物品报损、报废、削价处理,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由设备科办理销账,并转财务部门处理有关冲销手续。处理物品的变价收入,作增拨物资经费处理。

6、库存物品的价格,可随物价上涨适当调高,但不能高出市价,以保证库存物品周转中应有的价值,其价差一般按年财转量的5%处理,由财务处单列账作为物资工作的业务开支或物资贮备。要提倡库存物品对校内外服务,非校内教学单位使用,可收取合理的管理费。

7、库房要定期核对账物,做到账物相符。设备科每年与财务处对账四次,做到账账相符。仓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物品盘点,盘盈盘亏应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再转报财务部门调整账务,做到账账相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